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量中,檢察機關是重要一支。
誠然,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需要檢察機關聚焦“四大檢察”主責主業協同發力,但當前我國涉知識產權的爭議糾紛大多為民事糾紛,且糾紛類型紛繁復雜,使得知識產權民事檢察監督成為其中案件體量最大、監督任務最重的部分。
面對此種形勢,貫徹落實精準監督理念成為高效利用司法資源,實現對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的有效監督、推動檢察辦案與社會治理深度融合的必由之路。而如何實現對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的精準監督?這一問題值得探討。
民事檢察精準監督既是科學的工作理念,也是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體現了法律監督的更廣視野、更大格局、更高站位。貫徹落實精準監督理念,就是要注重選擇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動中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監督一件,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問題;注重培育權力監督與權利救濟相結合的民事檢察思維,實現民事審判、執行權的監督與當事人權利救濟的有機統一。
根據當下的研究成果,筆者認為,實現對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的精準監督應該包括三方面內涵:其一,重視以點帶面。即監督的著眼點不應局限于個案的公正,而應立足于整體法律價值的實現,力爭做到辦理一件、治理一片。其二,過程結果兼具。即做到既監督生效裁判結果,又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且應對自由裁量權較大的領域重點投入監督資源。其三,關注重點場域。即應聚焦關系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場域,加強對涉及國家緊缺技術、重大科技創新領域的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
然而,從當前的實踐情況來看,對知識產權民事訴訟實現精準監督仍面臨諸多制約,檢察機關參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路徑尚待進一步探索與完善。
一是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的指導性案例尚處于缺位狀態。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成立以來,所發布的知識產權檢察監督指導性案例主要聚焦于刑事檢察領域,致使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案件時缺乏有效的指導和可資參考的權威標準。一些地方的省級檢察院雖然針對該領域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制發了部分參考案例,但由于效力層級有限,無法在全國范圍內產生指導效力,同時知識產權民事侵權行為具有地理空間分布廣泛、侵權地點不確定等特點,也使得個別地方的參考案例無法覆蓋全國。
二是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的廣度與深度仍然不夠。就知識產權領域而言,民事檢察監督多停留在對生效裁判文書的監督階段,但對于審判過程中大量存在的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以及法院作出的過程性裁定、決定等則缺少監督機制。特別是對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濫用訴訟權利所進行的各種不必要的、違背誠信原則的訴訟活動,例如不當虛增訴訟標的額、主張顯然無效的知識產權、申請無必要的財產或證據保全等,監督和打擊力度還較為有限。此外,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部門與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協作配合較為松散,協同治理的效能不高,導致審判、執行人員違紀違法線索轉化率、成案率較低,對人的監督力度仍然不足。
三是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的重點場域及尺度不明確。知識產權檢察監督職能集中統一履行試點一年多來,檢察機關在諸如中醫中藥、微信小程序、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的民事訴訟監督探索較為豐富,但在重大、關鍵知識產權層面的辦案實踐依然有所欠缺,同時在標準必要專利、航空航天科技、生物疫苗成分專利等與我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領域的監督探索也較為有限。此外,結合各地試點經驗分析,部分檢察院對于何時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何時啟動抗訴程序的尺度把握較不統一,有的認為只有出現嚴重實體性錯誤時方可啟動檢察監督程序,有的則將案件單純在審理程序層面存在錯誤作為檢察監督的事由。檢察監督標準和尺度的不明確、不統一,極易造成類案同判的監督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無法得到貫徹落實,個別案件處理的公平公正性也極易受到質疑。
針對當前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所面臨的諸多體制機制性難點和堵點,筆者認為,可以通過探索構建以下路徑努力實現精準監督:
一是構建“指導性案例+參考案例”的多層次、全方位、多維度的案例適用體系。當前,我國各級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對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這一新興業務普遍感覺較為陌生、力不從心。針對這一問題,一方面要加強辦案隊伍的專業化建設。通過加大對檢察辦案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專業知識培訓、組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專業人才團隊、完善辦案隊伍結構等措施,著力解決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工作普遍存在的專業人才缺乏、辦案人員經驗與能力不足等問題。另一方面要強化案例指導。雖然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但定期發布指導性案例并通過類案強制性檢索機制來保障“類案同判”,應屬最高司法機關應有的司法屬性和司法職能;谶@一點,筆者認為,可通過最高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等部門定期選擇、制定并頒布指導性案例,輔之全國各省級檢察院定期公布參考案例的方式,構建多層次、全方位、多維度的案例群,以明確檢察機關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并提供多種類型案件的辦理實踐、經驗技巧,助力辦案人員實現靶向定位、精準監督。
在選擇指導性案例或參考案例時,檢察機關應當注重“以點帶面”,所選取的案例應當能夠充分立足于促進以民法典為“圓心”的整體民事法律價值如公平正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的實現。
此外,在適當情形下,檢察機關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中的共通性司法原則和規則加以充分提煉,并適時將提煉的內容通過司法解釋、司法規范性文件等加以固定和整合,為精準監督提供制度規范和依據,實現檢察案例的價值最大化。
二是加強對深層次違法行為的監督,實現對案監督與對人監督相結合。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案件專業性強,涉及的專業問題較多,程序性、過程性工作也較為復雜。因此,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辦案人員應當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的諸多程序對于最終的裁判結果具有重大的實質性影響,著力增加相關的知識儲備,進而實現對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過程性裁定、決定、聽證、證據調查與保全、專家證人選擇、鑒定機構選擇、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審理等活動的深入了解,為開展深層次違法行為監督奠定基礎。此外,要進一步健全與紀檢監察、職務犯罪偵查等部門的線索移送機制,最大限度地實現精準監督。
三是明確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的重點場域和辦案尺度。檢察機關應當全面了解和掌握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各類場域,在一些重點場域集中投入辦案力量和監督資源,以實現監督效能的最大化和辦案效果的最優化。有研究指出,當前檢察機關辦理非技術類監督案件的比重依然居高不下。因此,筆者認為,在開展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中,檢察機關應著重對技術含量較高、與社會進步和科技攻關關系密切的案件進行重點突破,將有限的辦案資源投入到重大疑難復雜的技術類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辦理中,并在典型的技術類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系統總結辦案規律、辦案思路和辦案方法,做到舉一反三、以點帶面。而對于知識產權領域存在的大量非技術類民事檢察監督案件,檢察機關則可以適當進行內部力量整合,或作為普通民事檢察監督案件辦理,不必大量分配專業化辦案力量。
此外,在選擇監督對象時,應具備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對于國家重點鼓勵、扶持和攻關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和重大知識產權保護案件,可投入較高比重的辦案資源,并加強與知識產權相關行政機關的常態化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加強和完善在新興領域、新興技術層面上對于知識產權的精細化保護,協力維護我國高精尖科研創新成果不受侵犯。
對于辦案尺度的把握,檢察機關應當在編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司法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監督領域啟動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程序的細則和標準。
(作者單位:山東省莘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