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企合規案件考察對象評估工作中,應當厘清檢察機關、行政機關等主體的職責邊界,以檢察機關為主導,做好事前調查評估工作。
□行之有效的刑事合規建設離不開行政監管機關的協調配合,而有效促進刑行銜接,需要在法律上明確行政監管部門在企業合規中的法律職責,細化與司法機關銜接的程序和規則,實現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良好銜接,從而實現對企業犯罪的源頭治理,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司法實踐中,為推進刑行銜接工作深入開展,國務院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先后頒發《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以有效預防刑事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各類不作為、違法失職等現象。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中相關辦案環節刑行銜接問題亟待重視。
涉案企業合規考察對象評估工作中的刑行銜接
涉案企業合規考察對象評估工作中的刑行銜接問題主要是如何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行業監管作用。司法實踐中,合規考察對象的調查評估工作主要由檢察機關主導,涉案企業到底有無必要適用合規程序,由檢察機關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納稅、吸納就業、社會貢獻等情況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評估之后作出判斷。但是,在此階段,有時對涉案企業的行業背景、經營情況更為熟悉,且對企業擁有管理權的行政執法部門參與不多,有的行政機關對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認識不足,不愿意參與涉案企業合規工作。
因此,在涉案企業合規考察對象評估工作中,應當厘清檢察機關、行政機關等主體的職責邊界,以檢察機關為主導,做好事前調查評估工作,履行以下職責:對企業是否構成單位犯罪、案件是否符合合規考察適用條件進行初步判斷;對于符合合規條件的案件,充分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審慎適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從涉案企業角度來說,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向檢察機關提出合規整改申請,并提供企業納稅、生產經營、用工規模等用于證明企業經營規模、經營狀況、社會貢獻度的證明材料。從行政機關角度說,配合檢察機關對涉案企業的調查走訪,圍繞涉案企業生產經營、納稅社會貢獻、前科劣跡等方面充分發表意見建議。涉案企業行政監管部門的意見建議,既為檢察機關提供了更加客觀的判斷依據,又增強了行政監管部門的參與度和影響力,為后續的刑行銜接奠定基礎。
合規考察期內的刑行銜接
合規考察期內,如果涉案企業行政監管部門監管不夠,可能會造成處罰不相協調,難以取得應有治理效果。以某A公司企業合規案為例,涉案企業為避免公司因環保指標不合格而被停產整改,多次安排多人修改排污監測系統內的排污參數,因情節嚴重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辦理中,涉案企業愿意進行合規整改,涉案人員自愿認罪認罰,主動向檢察機關提出合規整改申請,檢察機關決定啟動合規監管程序,并確定由環保專家、計算機行業教授、律師組成的第三方監管人員對其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合規考察?疾炱诩磳脻M時,檢察機關從行政主管部門得知,該企業對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持有異議。為此,檢察機關及時約談涉案企業高管,開展釋法說理,讓企業明白檢察機關主導的合規,不代表可以減免其他責任,企業該承擔的行政責任依然需要承擔。涉案企業管理人員明確表態,已認識到企業合規整改不代表行政責任的減免,愿意接受行政處罰,并以此為戒,繼續配合落實合規計劃,做好合規建設。
筆者建議,探索建立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在企業合規案件辦理中的雙向通報咨詢制度。檢察機關在決定啟動企業合規程序時,應向涉案企業行政監管部門進行通報,函商第三方監管委員會推薦第三方監管人員和第三方委員會組建的合規驗收小組,協助制定行之有效的企業合規計劃,也可以就合規考察中遇到的專業性問題向行政部門咨詢。行政機關在涉案企業合規考察期內,定期向檢察機關反饋涉案企業對行政處罰的執行情況、違法行為整改情況,也可以向檢察機關了解涉案企業的合規開展情況、涉案企業認罪認罰情況等。刑行部門的雙向通報咨詢制度可實現合規案件信息互通有無,可以有效打擊個別企業利用合規整改謀求減輕行政處罰的投機行為,也可以實現刑事合規與行政合規的銜接。
合規檢查驗收階段的刑行銜接
讓行政監管部門參與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檢查驗收,是一個新型的刑行銜接問題。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中,第三方監管人考察完成后,通常成立由檢察官(非案件承辦檢察官)、行政監管部門業務骨干、相關行業領域專家組成的合規檢查驗收組,對企業合規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經實踐探索,檢察機關根據涉案企業犯罪類型,與相應行政機關、第三方組織人員共同組成檢查驗收組,共同研判企業合規驗收標準,共同開展合規驗收,有利于實現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銜接、督促企業改善治理結構。
檢察建議剛性方面的刑行銜接
根據法律規定,涉案企業合規整改驗收合格后,不代表行政責任的減免。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往往會采取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的方式建議行政監管機關對涉案企業從寬處罰,但檢察建議只是檢察機關提出建議的一種方式,缺乏剛性。對此,筆者認為,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初期階段,檢察機關可采取聯席會商的方式,先行會商行政監管機關,通報企業合規驗收情況和檢察機關最終決定,征詢主管機關意見建議,并建議行政監管機關對涉案企業作出從寬處理。會商一致后,檢察機關再將合規考察報告副本、不起訴決定書副本、檢察建議書移送行政監管機關處理,從而實現對涉案企業視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積累豐富改革經驗后,可探索將企業合規整改情況作為量刑情節寫入法條,同時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根據企業合規整改情況向行政監管機關提出從寬處罰的檢察建議。
試點工作中,檢察機關采用聯合發文、會商研判的方式解決了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中第三方監管人選任、合規考察驗收、合規成果在行政處罰中運用等刑行銜接問題。從長遠考慮,行之有效的刑事合規建設離不開行政監管機關的協調配合,而有效促進刑行銜接,需要在法律上明確行政監管部門在企業合規中的法律職責,細化與司法機關銜接的程序和規則,實現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良好銜接,從而實現對企業犯罪的源頭治理,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作者分別為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業務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