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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價值取向
    時間:2022-04-22  作者: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 |
     

    主持人:王勇?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廳副廳長(掛職)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確立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人民性是司法機關的本質屬性,深刻揭示出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價值取向,彰顯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中心觀,是做好新時代司法工作、檢察工作的本質要求。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

    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認為,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自建黨之日起,中國共產黨就一直在闡釋為“什么人”的問題,從“為人民服務”到“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到“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到“以人為本”,再到“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為民,始終是中國共產黨的事業所托。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毙聲r代,黨和國家始終將“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和司法的根本目的,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維護人民權益、增加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司法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檢察權是國家權力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始終是檢察機關“權從何來,為誰司法,靠誰司法”的唯一答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是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體現。

    二、不斷促進人民性與公正性的高度統一

    司法的人民性是司法的根本立場,司法公正性是對司法的基本要求。要通過司法的人民性不斷推動司法公正性的提升,而公正性的提升又為贏得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提供基本保障。這就要求不斷改革與完善司法制度建設,通過保障公正性的實現,來更好地維護人民性。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最大的優勢是黨的領導。黨的領導作為最大優勢不是靜止、封閉的,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在黨的主張、國家意志和人民意愿之間形成有效相互轉化、相互促進,不斷促進人民性與公正性的高度統一。

    黨絕對領導下的檢察機關,通過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依靠制度促進人民性、公正性的高度統一,正是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在司法領域辯證統一的具體體現。

    三、推進司法為民的行政檢察實踐

    行政檢察作為檢察機關“四大檢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成效如何最終應當由人民評判,人民是最高裁決者和最終評判者。實踐中,惟有堅定弘揚司法優良傳統,切實強化群眾意識,增強群眾工作本領,堅持群眾路線根本方法,深入了解和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才能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在檢察辦案中踐行司法為民,不僅要實現裁判結果的公平公正,還要在每一個訴訟過程和司法行為中,讓人民群眾既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精度、力度,也感受到司法為民的溫度,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首先,踐行司法為民,要堅持能動履職,以“如我在訴”的境界和求極致的精神,努力辦好群眾身邊的每一件“小案”。不僅要依法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充分發揮行政檢察“一手托兩家”的職能作用,加強行政訴訟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還要積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叫?辙D的訴訟程序,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

    其次,踐行司法為民,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全過程人民民主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內容上的整體性、運行上的協同性、人民參與上的廣泛性,在司法實踐中,要弘揚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樹立整體性、系統性理念,努力把司法民主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融入辦案過程。檢察機關在辦理各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過程中,要堅持“應聽證盡聽證”,以群眾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釋法說理、化解爭議。

    再次,踐行司法為民,要提升司法效能。要注重在制度創新上做文章,科學謀劃、細致周密,以貼近群眾為方向,提升辦案質效和司法能力。同時,要建立有力的輿論引導機制,大力宣傳典型經驗、典型案例和典型人物,充分發揮它們的示范、引領作用,對群眾重點關切、社會高度關注、矛盾集中、影響重大的案件進行大數據分析,以科學的研判結果指導辦案實踐,提升司法能力,有效實現檢察服務便利化、科學化。

    此外,踐行司法為民,還要正己修身,打造過硬人才隊伍。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一支高素質隊伍!币匾曅姓䴔z察隊伍整體素質的提升,完善檢察官等級晉升等職業保障制度,抓好檢察官考核工作,增強檢察人員的職業榮譽感和使命感。作為行政檢察隊伍中的一員,還必須堅持“三省吾身”,上對照明察不棄正己微末,下守住底線管住欲望,“慎權、慎獨、慎微、慎友”。要始終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樹牢“小案不小辦”理念 為群眾排憂解難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龔永斌

    今年1月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擴大)會議提出“用心用情辦好‘小案’,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體現了檢察機關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行政檢察作為“四大檢察”之一,近年來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其中多數案件案值不大,但都關系當事人切身利益,甚至影響其人生。樹牢“小案不小辦”理念,依法全面履職為群眾排憂解難,是行政檢察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本質要求。

    第一,“小案”“精辦”,把住監督質量。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明確了依法全面審查原則,即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應全面審查。為此,行政檢察人員要充分運用各項辦案措施,加強精細化審查,做到依法精準監督。一要全面審查案卷材料,認真聽取當事人特別是其律師意見,準確聚焦案件爭議焦點深入審查裁判結果、行政行為合法性。二要轉變“坐堂辦案”方式,通過查詢、詢問、鑒定、審計等調查核實措施查明案件相關事實,尤其是對時間跨度長、權屬演變多、界址變化大的山林權糾紛,以及時間久遠、關系復雜的婚姻登記糾紛,更應實地走訪、調閱檔案材料查清事實、厘清是非。三要加大智慧借助,運用民事行政檢察專家咨詢網、專家論證、案例檢索和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等,保證準確適用法律作出正確處理。四要兼顧天理、國法、人情,落實司法政策,靈活運用恰當的監督方式,實現政治、社會、法律“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第二,“小案”“實辦”,有效化解爭議。解決行政爭議,是行政訴訟和行政訴訟監督的重要目標。讓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行政檢察人員就要堅持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做到“如我在訴”,把每一件民生“小案”辦扎實,實實在在、用心用情維護好百姓合法權益。一要準確掌握當事人的真實訴求,同時還要透過案件表面爭議,將心比心深入了解當事人在案件背后的實體訴求,找準問題癥結,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和化解工作。二要綜合運用各項措施實現化解,對確有錯誤的裁判,堅持“有錯必糾、應糾盡糾”,采取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等依法監督,督促糾正錯誤的裁判、行政行為,以司法公正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權益;對裁判并無不當但案件背后實體訴求合理的,不能不支持了之,可以通過促成和解、一體解決民事爭議、司法救助等,對當事人正當權益予以救濟;對訴求不當的案件,加強釋法說理、心理疏導、聽證等工作,促使當事人回歸理性認識息訴服判。三要進一步了解案件次生問題和工傷案件等特定當事人的生活困難,盡可能采取多元措施幫助解決相關實際問題,如陳某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行政檢察監督案,江西省興國縣檢察院在制發檢察建議督促民政部門撤銷了冒名婚姻登記外,還積極協助解決陳某子女戶口、入學問題,并考慮其為建檔立卡貧困戶、因婚姻詐騙遭受較大損失等因素,依法給予司法救助1.1萬余元。

    第三,“小案”“深辦”,推進訴源治理。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關于最高檢工作報告的決議,首次寫入“依法能動”履職要求。把依法能動履職自覺、更優地融入行政檢察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行政檢察人員就要在每一件“小案”辦理中,堅決克服簡單程序了結、機械辦案、就案辦案,更加深入地做好“后半篇文章”。一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在辦案全程做好以案釋法和法治宣傳,傳播法治理念、引領社會法治風尚。二要更加重視、更加自覺并善于從具體個案中“見微知著”,對法院審判、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推動法院、行政機關建章立制,促使其防患未然、抓源治本。三要加強案件系統梳理分析,運用行政檢察年度報告、檢察建議+調查報告、白皮書、典型案例等,推動一個系統、一個行業管理治理更加規范,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不斷提升。

    善用檢察聽證?為爭議化解鋪路搭橋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林群晗

    檢察聽證是檢察院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召開聽證會,就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聽取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行政檢察聽證是行政檢察部門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為中心”的具體體現。

    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周期長、矛盾交織錯綜復雜,申請人到檢察監督環節時,已幾經周折,容易產生偏執心理、形成心結。檢察聽證為當事人雙方搭建平等對話交流的平臺,申請人可以充分傾訴積怨,行政機關得以充分闡述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夠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打下良好基礎。

    實踐證明,檢察聽證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親歷司法過程;有利于釋法說理,消弭誤解和對立情緒;有利于促進公信,提升檢察權威;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設。為更好地發揮檢察聽證的積極作用,筆者認為應該堅持做到以下五點:

    第一,堅持應聽盡聽。將習近平法治思想融入行政檢察監督辦案,轉變檢察聽證繁瑣、擠占辦案時間、成本小于收益等錯誤觀念,以“如我在訴”的境界和求極致的精神,堅持能聽則聽、應聽盡聽,將聽證作為行政檢察部門踐行“為民辦實事”的有力抓手,用真舉、實招深入貫徹“司法為民”。

    第二,堅持精準選案。聽證案件,主要是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特別指出的是:一要防止聽證走過場,忌選取基本化解或沒有爭議的案件進行聽證,切勿“為聽證而聽證”;二要防止聽證必求效果的傾向。聽證是案件審查程序,并非審查結論,忌聽而不結,非得等到化解矛盾才予以結案。

    此外,《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僅將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列入聽證,對于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是否可以聽證并未提及。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可以選擇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聽證,從法律層面看,該類案件同樣存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的爭議;從實踐層面看,多地檢察院針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召開聽證,最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履行行政處罰,有效促進了案結事了政和。

    第三,堅持“三查”融合。聽證本身是審查案件的一種方式,應堅持審查、調查、偵查“三查”融合。特別是針對一些無法在聽證會上查清,需要調卷、走訪才能查明的事實,必要時可以在聽證前開展調查取證、初查核實等工作。如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檢察院辦理樓某工傷認定行政爭議案過程中,在召開聽證前,該院查清樓某殘疾等級,協助其辦理了殘疾等級升級手續,申請了重殘補貼,贏得當事人的信任,消除了對立情緒,為后續舉行檢察聽證和爭議化解做了良好鋪墊。

    第四,堅持借助外腦。聽證員是聽證會的“靈魂”,聽證員的能力和素養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聽證會的效果,因此,聽證員的擇選要因案而異,根據案件具體情形選擇針對性強的聽證員,從而借助聽證員的專業知識、專業素養等實現最佳的聽證效果。有些案件選擇具有心理咨詢師資質的專家為聽證員,他們從中立角度表達深切共情與理解,讓申請人累積的負面情緒和消極想法得到疏解,使其感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撫慰,這樣比單純選擇僅有法律背景的聽證員,更有利于釋法說理和息訴罷訪。

    第五,堅持數字賦能。充分運用數字化手段開展聽證工作,一方面,通過中國檢察聽證網等網絡平臺,對聽證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者錄播,組織廣大干警觀摩,既能提升干警的業務能力,又有助于擴大行政檢察的社會影響力;另一方面,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充分運用數字檢察,推廣遠程視頻聽證模式,實現“聽證不用跑”,將司法為民落到實處。如浙江省溫州市檢察院辦理的宋某行政訴訟監督案,辦案人員讓身在湖北的宋某在谷城縣檢察院借助全國檢察機關高清視頻會議系統參加了聽證會,最后終結了7年維權路。

    做到“三個堅持”?常態化開展爭議化解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王磊

    檢察機關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是依法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的一項有力舉措,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同!吨泄仓醒腙P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專門提出“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的明確要求。筆者認為,當前常態化開展行政爭議化解工作,應當做到三個“堅持”。

    第一,堅持實質法治,以行政爭議化解為牽引。檢察監督環節的行政爭議來自審判環節,而且因其歷經法院一審、二審和再審,有的還經過行政復議,矛盾爭議更為復雜。檢察機關應完整詮釋行政訴訟法的多元目標追求,防止行政爭議在檢察環節繼續空轉,將爭議化解作為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連接點。為此,必須堅持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在行政檢察格局中的牽引作用。牽引作用體現在要將行政爭議化解工作貫穿于每件行政監督案件之中,貫穿于案件辦理的每一個環節。通過落實以監督訴訟活動為起點促進公正司法;由行政訴訟監督的表層穿透至監督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從“就監督而監督”穿透至“在監督中化解社會矛盾”化解行政爭議;從個案向類案穿透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穿透式”行政檢察監督理念,實行“一案四查”,做好每件案件的行政爭議化解評估分析,以“程序空轉”“訴非所求”案件作為重點,分析違法點和當事人有無合法權益受損,制定切實可行的化解方案。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過程,伴隨著監督法院和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通過監督來促成化解,在化解中推動監督,亦實現了行政檢察的監督違法、恢復秩序、平復爭議之效。

    第二,堅持司法為民,綜合分類施策。行政檢察本身就蘊含有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價值目標。在履職中要把握法律規定、司法政策、國情民意,實現法律與情理的有機融合,保證辦案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具體而言,要以當事人的合理訴求為中心,結合案件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策略。對于確有錯誤的行政裁判案件,“以抗促調”;對于法院裁判符合法律規定但行政行為違法的,通過行政機關主動糾違或校正來修復關系、彌補當事人權益;對于大量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案件,通過釋法說理,促使當事人回歸理性、息訴罷訪;對于當事人因多年訴訟確有生活困難的,積極協調司法救助、民政救濟、社會救助,傳遞司法溫度,體現人文關懷;同時,通過社會治理或直接參與到黨委政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解決具體爭議,促進訴源治理。

    第三,堅持能動履職,創新方式方法。檢察機關的行政爭議化解實際上是推動、促成爭議的解決,既是政治責任擔當的要求,還有著能動履職的內生動力。行政檢察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積極擔當作為,在行政爭議化解的理念、方法、機制上作出努力。在行政爭議化解過程中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綜合運用調查核實、檢察建議、公開聽證、司法救助等手段,更好地考慮政策和法、理、情的平衡,使現有檢察職能發揮更大、更優作用。更要強調法定方式之外的“附加”工作,即檢察官開展的相關化解活動,居中調停、斡旋說服、溝聯各方、協調處置、救濟扶助、促進推動等化解活動,實現工作的“附加值”。行政爭議化解必不可少地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和配合,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也要善于借助外部多元化解機制作用,以“我管”促“都管”,合力促成行政爭議解決。

    加強能動履職?做好司法救助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桂蕾

    長期以來,黨中央都高度重視司法救助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多次強調要完善人權司法保障體系,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蹲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的若干意見》《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相繼出臺,為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案件中共辦理194件司法救助案件,發放救助金額299萬余元。在行政檢察辦案中加強司法救助,為困境中的行政相對人帶來了一縷曙光,體現了檢察為民的情懷。筆者擬從以下三方面淺談對行政檢察司法救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議,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第一,行政檢察司法救助的適用原則。行政檢察部門在開展司法救助工作中,應嚴格遵循司法救助制度中的基本原則,堅持輔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時救助和屬地救助;注意審慎救助是行政檢察司法救助區別于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司法救助的特有原則。司法救助的初衷旨在對通過訴訟無法獲得賠償、存在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給予救助,是一項惠民利民制度,具有較強的填補功效;谛姓V訟“民告官”的特殊性,對于行政機關實施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國家賠償或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救濟權,相對于其他訴訟而言,得益于國家財政和社會資本的有力保障,后續實現裁判執行到位難度不高。因此,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司法救助應審慎適用,重點對行政裁判和行政行為并無違法或明顯不當,但“因案返貧”“因案致貧”的情形予以救助,堅決杜絕單純以化解行政爭議為目的而不問緣由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發生。

    第二,行政檢察司法救助的實務探索。以云南為例。該省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認真貫徹最高檢要求,一方面聚焦重點救助對象,重點救助因案致貧返貧的原建檔立卡貧困戶、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等精準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對象當事人;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涉法涉訴信訪人等人群。如曲靖市檢察院在辦理一起工傷認定領域申請監督案件中,經審查死者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不存在需要監督情形,但死者家屬生活確有困難,對其進行3萬元司法救助,為死者家屬緩解生活難題。另一方面整合多元救助力量,主動加強與各地民政、鄉村振興、退役軍人事務管理、殘聯、婦聯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凝聚工作合力,持續精準施策,確保行政檢察環節“應救盡救”“應救即救”,不斷鞏固優化提升行政檢察司法救助的工作理念、機制、成效。如昆明市檢察院針對七十多歲的國企離崗老職工馮某,在行政行為和行政裁判并無不當的情況下,基于申請人靠低保生活的現狀,開創了“司法救助+困難救助”的“解題”思路,對其進行2萬元司法救助,并且協調相關部門進行了困難救助,解決了申請人“老有所養”問題,促進了行政爭議化解。

    第三,行政檢察司法救助的制度完善。基于現狀,應當從以下三方面對司法救助制度予以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行政檢察司法救助條件,F行相關司法救助法律或文件規定中,并未明確行政檢察案件的司法救助情形,造成實踐中因規定不明,較難操作的情況。目前,只能根據“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這一兜底條款來進行具體解讀,部分地方出現“救”與“不救”的理論之爭。未來的制度構建中應充分考慮行政檢察案件的特有屬性,將符合條件的情形予以明確,填補制度空白、增強辦案實操。二是進一步規范行政檢察案件司法救助標準。同一類型的案件、類似情況的行政相對人,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的大框架基礎上,制定一定幅度內相對明確的救助標準,辦案人員再結合行政相對人的實際情況,依法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三是進一步完善行政檢察案件司法救助流程。完善檢察機關內設機構之間的全局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加強與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的溝通協作,完善司法救助線索移送、救助條件審查、救助結果跟蹤回訪機制,提升人民群眾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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