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是一個古老傳統的犯罪,關于盜竊罪的研究可謂汗牛充棟,繞開刑法規范學或者解釋學的思維方式,從犯罪治理的視角對盜竊罪展開別開生面的研究,對于推進我國犯罪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我國整體犯罪治理而言,盜竊罪仍然是最需關注的犯罪,治理好盜竊罪,就等于抓住了犯罪治理的“牛鼻子”。
《新時代背景下盜竊罪治理模式研究》一書源于劉傳稿的博士后出站報告,該題目是我給他的命題作文。
盜竊罪是一個古老傳統的犯罪,關于盜竊罪的研究可謂汗牛充棟,但我希望能繞開刑法規范學或者解釋學的思維方式,從犯罪治理的視角對盜竊罪展開別開生面的研究。之所以選擇盜竊罪,主要因為我國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1979年刑法)施行以來,在公安機關立案的刑事案件中,盜竊罪一直占比最高,有的年份曾高達80%以上。盡管近年來,盜竊罪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中的比重有所下降,而在2019年、2020年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和全國法院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中,醉駕型的危險駕駛罪的案件數量已超過盜竊罪的案件數量,成為起訴、審判環節占比最高的犯罪,但對盜竊罪展開研究仍然有相當的必要性。首先,盜竊罪仍是“案發大戶”,盡管在公訴、審判環節,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已經位列第一,但在偵查階段,根據現有數據,盜竊罪案件的占比依然最高。對于我國整體犯罪治理而言,盜竊罪仍然是最需關注的犯罪,治理好盜竊罪,就等于抓住了犯罪治理的“牛鼻子”。其次,盜竊罪治理的主要問題并沒有解決,比如,盜竊的治理模式問題、盜竊罪背后涉及的警察權和司法權的問題,等等。最后,進入新時代,我國的犯罪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我把它概括為“雙升雙降”,即嚴重暴力犯罪的數量和重刑犯的比例在下降,與之相對的是輕(微)罪的數量和輕刑犯的比例在上升。面對這種新形勢,犯罪治理的重點應該轉移到輕微犯罪方面。對此,如何從立法層面應對日益增多的輕微犯罪是一個頗為緊迫的問題。盡管盜竊罪不是一個典型的輕罪,但是,本書關于盜竊罪治理模式、犯罪化等內容的討論,對于輕微犯罪的治理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其背后的治理理念、治理原理應是相通的。綜上,研究盜竊罪的治理,對于推進我國犯罪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該書是一本刑事政策學或曰犯罪治理學的專著,因此明顯區別于傳統刑法學的著作。其特點在于:
第一,以大量數據為基礎展開研究并得出結論。在寫作過程中,作者搜集了1979年以來我國官方公布的盜竊治安案件和盜竊刑事案件的數據,此外還有部分其他犯罪的數據,盡管這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實證研究,但以這些數據為基礎展開討論,能夠更客觀地發現問題、抓住要害,得出的結論也比較公正、可信。例如,本書對二元制治理模式的弊端,特別是二元制治理模式對于我國刑事政策的制定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就是以多年的案件數據為依據,通過分析立法、司法變遷而得出的結論,具有較強的說服力。
第二,對盜竊行為的治理模式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新中國成立后,嚴格來說是1979年刑法實施后,我國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不法行為,分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進行規制,實行二元制治理模式。二元制的劃分依據并非不法行為的性質不同,而是依據不法行為“量”的差異,例如根據數額大小、情節嚴重的程度等,分別認定為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盜竊行為即是典型。本書對二元制治理模式的優劣進行了深入分析,特別揭示了二元制治理模式下的諸多弊端,例如,可能出現人為操縱犯罪數據,導致刑事政策制定的依據失實;警察權不當擴張,擠壓司法權,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盜竊行為的治理效能低下,不符合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科學治理和依法治理的現代治理理念,等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比較了一元制治理的相對優勢,對我國實行盜竊行為的一元制治理模式從理論層面提出了大膽的假設和探討。盡管在我國確立盜竊行為的一元制治理模式會面臨種種困難,在現階段的可能性不會很大,但這種理論研究對于我們探索現代意義上的犯罪治理無疑具有啟示作用。
第三,關于犯罪化的支持。犯罪化是近年來我國刑法立法的一個趨勢,說明刑法參與社會治理的廣度和深度都在拓展。從1979年刑法的129個罪名,到1997年刑法的412個罪名,再到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后的483個罪名,可以看出我國犯罪化力度之大、趨勢之穩定。但相對而言,目前我國的犯罪圈仍然處于“小而重”的狀態,即罪名過少,刑罰偏重,繼續推進犯罪化特別是部分輕微不法行為的犯罪化應當是未來刑法立法的重點。實行盜竊行為的一元制治理,原來的盜竊治安案件都將轉化為盜竊刑事案件,由違反治安的行為轉變為犯罪行為,實際上是犯罪化的體現。因此,犯罪化也是本書不可或缺的討論內容。當前,確立一元制治理模式之所以困難重重,除了我國二元制的歷史慣性和權力劃分等因素,的確也存在一系列令人擔憂的問題;诖,本書對這些問題或擔憂進行了釋疑,重點從一元制治理模式會不會導致犯罪數量的激增和犯罪率的上升,會不會導致司法資源短缺,會不會導致治理成本過高,會不會影響刑法的出罪功能等幾個方面展開討論,最后得出的結論是:實行一元制治理,不僅不會出現人們擔憂的上述問題,而且還具有一定的相對優勢。本書結合中國語境,立足中國的實踐經驗,詳細論證了一元制治理模式有利于限制警察權、提升司法權,可以更有效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可以從根本上有效治理犯罪等諸多優勢,為深入了解一元制治理模式提供了新的視角,為犯罪化的推進提供了理論支撐。
第四,犯罪分層的推進。犯罪分層,是指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將所有犯罪劃分為不同層次的犯罪分類方法。一直以來我都力推犯罪分層,在2008年,我也曾撰文《犯罪分層及其意義》刊發于《法學研究》上,但我國刑法立法對于犯罪分層的重視似乎不夠。隨著犯罪化進程不斷深入,特別是刑法修正案(八)至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大量的輕微不法行為入罪入刑,極大地改變了犯罪的結構,刑法由“小而重”向“大而輕”轉變,輕微犯罪的比重日益提高,在此背景下,犯罪分層顯得更為重要。2019年1月15日至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要深化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在刑事方面,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是實體法和程序法共同推進的刑事一體化的過程,2018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已確立了多層次的刑事訴訟模式,但刑法仍然將輕重犯罪混在一體,沒有實現輕重犯罪分離,形成由輕而重的立體架構,這不符合科學治理的原則。習總書記的講話讓我們感到,借鑒犯罪分層理論,探索中國輕重犯罪分離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本書在介紹犯罪分層理論的同時,提出了我國犯罪分層應堅持的標準,并初步探討了我國輕重犯罪分離的未來圖景。這對于我國未來的刑事政策調整、刑法立法乃至整體的犯罪治理,都具有積極的理論價值和重要的實際意義。
當然,本書也存在一些有待商榷和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在關于一元制治理模式的討論中,一元制治理模式雖然具有相對優勢,但一元制治理模式必然牽動諸多方面的改革,這不是單憑刑法立法就能解決的,本書對推行一元制治理模式引發的配套改革應有必要的回應。再如,關于犯罪分層的論述,本書討論的理論深度稍顯不足,對于我國既有實踐的關注也有待加深;犯罪分離和犯罪分層有哪些異同,關于犯罪分離的論證仍顯薄弱,等等。希望作者在現有研究基礎上展開進一步的分析思考,盡力彌補以上缺憾,并為我國的犯罪治理提供積極的智力支持。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本書系《新時代背景下盜竊罪治理模式研究》一書序言,刊發時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