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民事行政檢察監督?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法院決定再審后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2、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當事人認為確有錯誤的;
3、當事人認為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4、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5、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認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
二、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監督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1、民事案件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4、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6、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7、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2)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行為的;(3)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4)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行使上訴權的;(5)當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剝奪、限制,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上訴權的;(6)有證據證明他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7)因其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提出上訴的;
8、當事人認為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行政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1)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2)當事人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議后,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9、對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不服,申請對該裁定進行監督的;
10、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三、申請人應向哪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申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監督,應向作出該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
申請對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應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
申請對民事、行政執行活動進行監督,應向執行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
四、申請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須提供哪些材料?
1、監督申請書。
監督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申請監督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監督申請書須由申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監督申請書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供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后提交復印件。
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電腦咨詢單(申請監督前10日內的咨詢單)、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與原件核對無誤后提交復印件。
3、相關法律文書。
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在該案件訴訟過程中作出的全部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經與原件核對無誤后提交復印件。
4、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應附清單(注明名稱、頁數),說明證據來源及證明的內容。
5、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委托他人申請監督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注明代理權限)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五、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當事人的權利
1、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確有錯誤,或者認為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民事、行政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2、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3、申請人申請監督,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委托代理人。
4、當事人有權提交證據,陳述意見。
5、對承辦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6、當事人有核對詢問筆錄的權利。當事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承辦人員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果筆錄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當事人有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的權利。經核對無誤后,當事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
(二)當事人的義務
1、按法律規定提供申請監督材料的義務。
申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申請人應當按人民檢察院的要求限期補齊。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2、誠實守信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訴權。
3、不得提供偽證的義務。
當事人不得提供偽造的證據或者虛假的證人證言,有意作偽證或者提供虛假的證人證言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4、承擔鑒定、勘驗等費用的義務。
當事人申請復印、鑒定、審計、勘驗等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六、申請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風險提示
1、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但再審后是否改變原裁判結果由人民法院審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審或者再審后是否改變原裁判結果由人民法院審理決定。
2、在人民檢察院受理監督申請至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裁定前的期間內,不能立即產生對抗原生效裁判執行的效力,即原生效裁判的執行程序仍會進行。
3、人民法院依據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4、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次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