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政檢察的主要職責包括哪些?
民事行政檢察的主要職責是通過辦理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具體包括:
1、對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等裁判結果實行法律監督;
2、對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實行法律監督;
3、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的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1、接收材料。當事人申請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或者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行為或者執行活動進行舉報、控告,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負責接收材料。對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限期補齊,并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2、受理。對材料齊備的,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受理決定,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制作《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
3、審查。決定受理后,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進行審查。
4、決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后認為符合監督條件的,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提出抗訴、提請(上級院)抗訴、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檢察建議等決定,制作相關法律文書移送有關機關,同時制作《通知書》發送給當事人。認為不符合監督條件的,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給當事人。
三、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的辦案期限是多長?
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后,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作出決定。
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作出決定。
如有特殊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審查的,應當制作《中止審查決定書》并發送當事人。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
四、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有哪些?哪些情形符合監督的條件?
1、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是否再審由人民法院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檢察建議。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要求人民法院糾正。
(1)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2)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受理條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
(4)審理案件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
(5)保全和先予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
(6)支付令違反法律規定的;
(7)訴訟中止或者訴訟終結違反法律規定的;
(8)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
(9)對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10)違反法律規定送達的;
(11)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12)審判人員實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13)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執行活動中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要求人民法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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