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公開內容 綜合性內容
一、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質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依法參與檢察活動。
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務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檢察工作秩序,預防、制止妨礙檢察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檢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權
(一)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
2、執行傳喚、拘傳;
3、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
4、參與搜查;
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7、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
8、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
(三)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當及時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強行帶離現場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四)對涉訴信訪人員及其他人員在人民檢察院辦公區域或者門前實施自殺、自傷等過激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協助救治,必要時應當對其采取約束性保護措施,并視情節移送公安機關。
(五)對嚴重危害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檢察機關財產安全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當采取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六)遇有拒捕、攔劫囚車、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七)對檢察官或者其他辦案人員在一定場所的訊問、詢問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當及時提醒,必要時可以向分管檢察長報告。
四、廣西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組織管理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設司法警察總隊,市級人民檢察院設司法警察支隊,縣級人民檢察院設司法警察大隊。
全區檢察機關現設有司法警察總隊;16個司法警察支隊,其中14個設區市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支隊、1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司法警察支隊、1個總隊直屬司法警察支隊;112個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派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大隊。
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總隊管理本級和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主要職責有:
1、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及其他相關文件;
2、指導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制定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
3、指導、考評司法警察業務工作;
4、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
5、協調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
6、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
7、管理或者協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銜;
8、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裝備;
9、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