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官的任職條件
1、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2、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二十三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身體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3、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二)檢察官的任免
1、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3、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4、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5、人民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
(三)檢察官的管理
1、檢察官的等級
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2、考核
對檢察官的考核內容包括:檢察工作實績,思想品德,檢察業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重點考核檢察工作實績?己私Y果作為對檢察官獎懲、培訓、免職、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依據。
3、 培訓
對檢察官有計劃地進行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檢察官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檢察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4、獎勵
檢察官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1)在檢察工作中秉公執法,成績顯著的;
(2)提出檢察建議或者對檢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3)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事跡突出的;
(4)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5)保護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有顯著成績的;
(6)有其他功績的。
5、懲戒
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2)貪污受賄;
(3)徇私枉法;
(4)刑訊逼供;
(5)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6)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檢察工作秘密;
(7)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8)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9)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10)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11)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12)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
(13)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6、 辭退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檢察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5)不履行檢察官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